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0250號 財產所有人:吳軍政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士林區 福順 三 31 4 16分之2 90,000元
備考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2 臺北市 士林區 福順 三 31-1 8 16分之2 180,000元
備考 第三種住宅區
3 臺北市 士林區 福順 三 289 116 8分之1 2,590,000元
備考 第三種住宅區
4 臺北市 士林區 福順 三 347 46 16分之2 1,030,000元
備考 第三種住宅區
5 臺北市 士林區 福順 三 347-3 58 8分之1 1,300,000元
備考 第三種住宅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5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1地號、31-1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段53號、55號門前之道路用地;289地號為同段49巷10弄11號、13號門前之道路用地,供停放車輛,11號左側房屋部分占用;347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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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同段49巷14號右側之道路用地,上有鐵棚圍住,前半部做為車庫使用,後半部做為倉庫使用;347-3地號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為同段20弄7之6號及9之6號房屋部分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鐵棚、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㈠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