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9566號 財產所有人:范若嵐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 五峰鄉 | 石鹿 | 0153-0007 | 14333.00 | 2分之1 | 652,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有產業道路可通行,但車輛難行,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4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八、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