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1751號 財產所有人:朱見清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燕巢區 安招 565-15 46.46 | 全部 550,000元 | |||||
備考 | ||||||||
2 | 高雄市 | 燕巢區 安招 565-16 0.68 全部 1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均按現狀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1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筆土地目前為供通行道路使用之空地,位於門牌號碼高雄市燕巢區安南路1之12號建物前。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位於燕巢區安中路東北側,近鄰燕巢區安招里辦公室,現況為既成道路,安南路1-12號前之3公尺私設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目前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道路上之人、車、物品等均不在點交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