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0634號 財產所有人:郭啓豐、謝尚殷、郝培宏、陳自強、林郭美、林家安、熊子翔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鳳山區 埤頂 1437-2 56 全部 7,290,000元
備考 林郭美:權利範圍4分之1、林家安:權利範圍4分之1、謝尚殷:權利範圍10分之1、郭啓豐:權利範圍10分之1、郝培宏:權利範圍10分之1、陳自強:權利範圍10分之1、熊子翔:權利範圍10分之1
2 高雄市 鳳山區 埤頂 1437-63 17 全部 2,215,000元
備考 林郭美:權利範圍4分之1、林家安:權利範圍4分之1、謝尚殷:權利範圍10分之1、郭啓豐:權利範圍10分之1、郝培宏:權利範圍10分之1、陳自強:權利範圍10分之1、熊子翔:權利範圍10分之1
3 高雄市 鳳山區 埤頂 1437-90 1 全部 130,000元
備考 林郭美:權利範圍4分之1、林家安:權利範圍4分之1、謝尚殷:權利範圍10分之1、郭啓豐:權利範圍10分之1、郝培宏:權利範圍10分之1、陳自強:權利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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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10分之1、熊子翔:權利範圍10分之1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
1 362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埤頂段1437-2、1437-63地號--------------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勝利路顯惠2巷4號2 層 樓加 強 磚造一層: 34.86二層: 34.86合計: 69.72全部 151,000元
備考 林郭美:權利範圍4分之1、林家安:權利範圍4分之1、謝尚殷:權利範圍10分之1、郭啓豐:權利範圍10分之1、郝培宏:權利範圍10分之1、陳自強:權利範圍10分之1、熊子翔:權利範圍10分之1
2 8894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埤頂段1437-2、1437-63、1437-90地號--------------同上建物之未保存登記部分一層: 22.76二層: 19合計: 41.76全部 67,000元
備考 林郭美:權利範圍4分之1、林家安:權利範圍4分之1、謝尚殷:權利範圍10分之1、郭啓豐:權利範圍10分之1、郝培宏:權利範圍10分之1、陳自強:權利範圍10分之1、熊子翔:權利範圍10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測量,據在場相對人林郭美之子稱,為相對人林郭美與其居住使用,地政人員並稱1437-90地號為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除1437-90地號以外可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如因聲請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85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71,000元。
1.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在場相對人之子稱查封之建物無上列情事,惟究竟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3.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本件為共有物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兩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拍賣之編號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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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投標人須於開標時在場,否則投標無效。投標人應提出之身分證明、應買資格等證明文件應附於投標書,如未檢附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8.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
9.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一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