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127號 財產所有人:許榮源、陳沂德、吳陳玉珍、吳瑞文、吳明憲、陳忠明、吳忠信、王陳月英、吳月花、吳國榮、吳萬寶、吳建承、吳輝得、吳美惠、吳淑清、許淑娥、林偉聖、林粲宏、林鴻賢、陳柏勲、李家明、李村能、李昌盛、李佳燕、吳日強、吳建村、劉俊、吳萃華、吳寶琴、江賢杰、陳守山、陳宇珊、林志昌、林嘉綺、林嘉𫍉、林嘉音、江桂芬、陳莊素香、張約翰、張天恩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宜蘭縣 | 礁溪鄉 開圍 530 | 甲 種 建築用地特 定農 業區 | 854.36 | 全部 17,42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柴圍段151-7地號。許榮源(96分之55)、陳沂德(12分之1)、吳陳玉珍(8分之1)、吳瑞文(96分之16)、吳明憲(96分之4)、陳忠明(公同共有96分之1)、吳忠信(公同共有96分之1)、王陳月英(公同共有96分之1)、吳月花(公同共有96分之1) | |||||||||
2 | 宜蘭縣 | 礁溪鄉 開圍 531 甲 種 建 特 定 702.39 全部 14,330,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築用地 農 業區 | ||||||||||
備考 | 重測前:柴圍段151地號。許榮源(96分之45)、陳沂德(12分之1)、吳陳玉珍(8分之1)、吳明憲(96分之4)、吳國榮(96分之16)、[陳忠明、吳忠信、王陳月英、吳月花](公同共有96分之1)、[吳萬寶、吳建承、吳輝得、吳美惠、吳淑清、許淑娥、林偉聖、林粲宏、林鴻賢、陳柏勲、李家明、李村能、李昌盛、李佳燕、吳日強、吳建村、劉俊、吳萃華、吳寶琴、江賢杰、陳守山、陳宇珊、林志昌、林嘉綺、林嘉 、林嘉音、江桂芬、陳莊素香、張約翰、張天恩](公同共有96分之10) | |||||||||
3 | 宜蘭縣 | 礁溪鄉 開圍 532 甲 種 建築用地特 定農 業區629.83 全部 12,85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柴圍段151-6地號。許榮源(96分之55)、陳沂德(12分之1)、吳陳玉珍(8分之1)、吳明憲(96分之4)、吳國榮(6分之1)、[陳忠明、吳忠信、王陳月英、吳月花](公同共有96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簡況如下,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一)本件執行標的所屬530地號,目前為雜樹林,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執行標的所屬531地號,目前有一門牌為礁溪鄉柴圍路33號之建物座落,其座落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執行標的所屬532地號,目前有一無門牌之建物座落,另有一雞舍(有飼養雞隻)並種植短期蔬菜,上開相關座落與種植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一)本件執行標的所屬530、531、532地號之共有人,各就其共有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執行標的所屬531、532地號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等規定,各就該座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執行標的所屬532地號之作物種植人或養殖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就該地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五、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六、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如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之;如有地上權,則拍定後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次順位優先承買權人或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