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2830號 財產所有人:黃文祥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宜蘭縣 | 頭城鎮 | 新二圍 | 552 | 農牧用地 | 一般農業區 | 6301.45 | 9450分之1322 | 5,520,000元 | 1,104,000元 | |
備考 | 宜蘭縣政府89府地三字第077368號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公告確定。重測前:二圍段0109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有門牌號碼頭城鎮北宜路一段1巷165弄19號二層建物占用其上,其餘部分種植作物,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土地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三、地上建物所有人若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 ||||||||||
第三頁 |
四、本件查封物應分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五、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4,000元。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02830號 財產所有人:黃文祥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宜蘭縣 頭城鎮 新二圍 574 | 甲種建築用地一般農業區 | 2997.44 | 120分之3 3,830,000元 766,000元 | |||||||
備考 宜蘭縣政府89府地三字第077368號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公告確定。重測前:二圍段0127地號。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有建號143建物登記其上,但現況有鐵皮車庫、數間破敗之磚造建物坐落其上,其餘部分種植作物,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土地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三、地上建物所有人若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四、本件查封物應分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五、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6,000元。 | |||||||||||
標別: 丙 | |||||||||||
113年司執字002830號 財產所有人:黃文祥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宜蘭縣 頭城鎮 二城 442 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592.77 3分之1 1,350,000元 270,000元備考 宜蘭縣政府89府地三字第077368號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公告確定。重測前:二圍段0023-0007地號。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地上雜草叢生,部分種植香蕉,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土地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三、本件查封物應分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