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7525號 財產所有人:蕭劉竹妹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埤清 225 326.34 2分之1 1,5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225地號土地上磚造平房、水泥通道、種植果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皆為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225地號土地現況主要為部分種植植物及果樹、部分空地、部分建物、部分私設巷道使用(以約2米私設巷道出入)。
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1.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2.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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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225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27525號 財產所有人:蕭劉竹妹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埤清 239-7 1425.48 2分之1 1,42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239-7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皆為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239-7地號現況主要為雜草及雜林,以約4米農路出入。
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1.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2.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本件239-7地號土地,依地政回函所載係同段63、138建號建物(農舍)之建築基地,前開建物所有權人於基地出賣時有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239-7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林業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