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3801號 財產所有人:楊依茹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埤頭鄉 埔心 147 211.93 | 6分之1 70,000元 | |||||
備考 | ||||||||
2 | 彰化縣 | 埤頭鄉 埔心 150 3304.52 6分之1 1,0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2筆地號土地目前混用,種植水稻,150地號土地上有間工寮。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相互毗鄰,東南側、西南側臨約4公尺巷道,標的現況種植水稻及坐落一農機具室。 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