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8623號 財產所有人:陳鴻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二林鎮 趙甲 618 384.32 190分之21 3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舊趙甲段43地號。
2 彰化縣 二林鎮 趙甲 624 512.98 5分之1 7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舊趙甲段45-35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5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均未臨路,部分建物坐落,部分雜草、雜木、果樹及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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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