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77529號 財產所有人:黃家鈞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溪州鄉 | 更新 | 492 | 2220.81 | 90000分之5356 | 2,20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溪墘厝段238地號。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38 | 彰化縣溪州鄉更新段492地號--------------彰化縣溪州鄉坑厝村中和路64號 | 一層: 118.28合計: 118.28 | 3分之1 | 300,000元 | |||||||||
備考 | ※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113年1月24日、6月12日查封及現場會測增建部份(即暫編238建號)時,建物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人居住,債務人及親友僅逢年過節返回建物祭祀,已向債務人取得鑰匙等。債權人開啟門鎖後,環視建物內擺放雜物、祖先牌位,部分牆面有壁癌。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坐落多棟建物,部分為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現況。土地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土地、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0元。 四、拍定後土地抵押權塗銷。 五、增建部分即暫編23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拍賣之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八、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九、如本件土地、建物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