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09132號 財產所有人:鄭崇文律師即李加添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東石鄉 副瀨 副瀨 49 2649 9分之1 589,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有數棟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雜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使用情形不明,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三、 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不動產如係拍賣應有部分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及價金無息退還。拍定後如有未載於拍賣公告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應由其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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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共有人。
七、拍賣之不動產(包括含增建者),拍定後執行當事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