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7148號 財產所有人:陳漢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北區 | 康祥 | 706 | 76.57 | 4分之1 | 2,400,000元 | |
備考 | 部份法定空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況有門牌號碼「實踐街36號」已保存登記建物坐落。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土地與建物間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0元。 四、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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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實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