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65074號 財產所有人:許博堯律師即劉水元之遺產管理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學甲區 東興 729 38.03 | 全部 750,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引用87執全243號假扣押 | |||||||
2 | 臺南市 | 學甲區 東興 732 55.13 全部 1,100,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引用87執全243號假扣押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編號一土地上為雜草、道路、空地、花圃;編號二土地為道路。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上開地上物等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0,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四、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