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4393號 財產所有人:牛竹松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六龜區 龍興 1315-1 94.16 | 全部 850,000元 | |||||
備考 | ||||||||
2 | 高雄市 | 六龜區 龍興 1315-2 115.63 全部 1,05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0,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筆土地上有平房(無門牌,尚有部分坐落其他土地)、果樹、空地。據債務人之姊牛○蘭在場稱,該平房係伊父親遺留下來的,目前放置祖先之神主牌,無人居住,都是伊在打掃管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現況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為農作,惟實際使用情形、建物坐落權源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