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4746號 財產所有人:林惠蘭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 尖石鄉 | 新光 | 103 | 2820 | 全部 | 500,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03地號土地臨私人道路(農路),其上為雜林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除該占用部分不點交外且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土地部分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款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24746號
土
新竹縣
尖石鄉
尖石鄉
新光段 小段 103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500,000 元
853坪(2820.00平方公尺) x 全部
853坪(2820.00平方公尺) x 全部
拍賣總底價
500,000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