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1913號 財產所有人:鄭瑞茂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崁頂鄉 頂仁 640 344.43 12分之1 52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 屏東縣崁頂鄉頂仁段640地號--------------社皮路11號住家用,加強磚造1層1層: 119.29合計: 119.29屋頂突出物6.7812分之1 70,000元
備考
2 暫142屏東縣崁頂鄉頂仁段640地號--------------社皮路11號未登記建物1層: 152.27合計: 152.2712分之1 6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共有人居住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係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五、本件拍賣標的暫142建號建物係26建號之增建,亦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除上開優先承買權外,其他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另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