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5144號 財產所有人:游振國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大村鄉 源聖 581-0004336.08 全部 8,700,000元
備考
2 彰化縣 大村鄉 源聖 581-0005441.16 5分之1 2,300,000元
備考
3 彰化縣 大村鄉 源聖 590 161.37 6分之1 1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584-1地號土地上有部分三合院建物、部分為空地;本件581-5地號土地上有一車棚鐵架、部分空地、部分果樹;本件590地號土地上有部分建物、部分為空地、部分放置盆栽。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嗣債權人陳報581-4地號上之三合院(門牌大村鄉大崙路21號)為原共有人使用,據共有人表示當初只有分割土地房屋未拆,建物非債務人使用等語。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581-4、581-5地號相毗鄰,形狀近L形,現況有未保存登記建物、空地。本件590地號土地上為雜草空地、部分農作、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且無直接臨路。
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第三頁
(續上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581-4、581-5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590地號土地為鄉村區水利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