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379號 財產所有人:鄭義雄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基隆市 | 信義區 | 深澳 | 584 | 168.80 | 9分之2 | 6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8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113號房屋座落,並依鑑定報告記載:584地號土地現為深澳坑路113號建物及其前方庭院座落之基地等語。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四)。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依據基隆市政府113年7月23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30131890號函略載:「575、584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本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小段158-2、158-1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係為(71)基使字第00071號及(76)基使字第00085號使用執照卷內記載之建築基地」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 |||||||
第五頁 |
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00379號 財產所有人:鄭義雄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基隆市 信義區 | 深澳 | 575 | 319.26 | 9分之2 | 1,11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115、117號房屋座落及121號、123號房屋後方及117號房屋旁之樓梯座落,並依鑑定報告記載:575地號土地現為深澳坑路115、117號建物及121、123號建物後半部座落之基地等語。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四)。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依據基隆市政府113年7月23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30131890號函略載:「575、584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本市信義區深澳坑段深澳坑小段158-2、158-1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係為(71)基使字第00071號及(76)基使字第00085號使用執照卷內記載之建築基地」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
(續上頁) | |
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