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9637號 財產所有人:郝台齡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宜蘭縣 | 羅東鎮 | 公正 | 1148-1 | 142 | 142分之83 3,226,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竹林段379之72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稱為羅東鎮公正路340巷巷道用地,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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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五、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2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