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8475號 財產所有人:韓世發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布袋鎮 | 菜舖廍 | 新吉 | 225 | 2951.00 | 3分之1 | 893,000元 |
備考 | 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單面臨路,土地目前農用無種植。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無人使用、無從得知有無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9,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22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 |||||||
第三頁 |
六、本件拍賣之225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所有權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七、本件拍賣之225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拍賣之225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28475號 財產所有人:韓世發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布袋鎮 | 菜舖廍 | 新吉 | 226 | 2952.00 | 3分之1 | 893,000元 | |
備考 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單面臨路,土地目前農用無種植。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無人使用、無從得知有無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9,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22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之226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所有權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七、本件拍賣之226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拍賣之226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標別: 3 | ||||||||
113年司執字028475號 財產所有人:韓世發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布袋鎮 | 菜舖廍 | 新吉 | 227 | 2964.00 | 3分之1 | 897,000元 | |
備考 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單面臨路,土地目前農用無種植。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無人使用、無從得知有無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22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之227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所有權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七、本件拍賣之227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拍賣之227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