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7413號 財產所有人:曾月桃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竹崎鄉 | 內埔 | 763 | 182.81 | 6分之1 | 214,000元 | |
備考 | 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76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之763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保存登記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 |||||||
第三頁 |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27413號 財產所有人:曾月桃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竹崎鄉 內埔 769 54.31 | 6分之1 64,000元 | ||||||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 | ||||||||
2 | 嘉義縣 竹崎鄉 內埔 770 45.00 6分之1 53,000元 | |||||||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769、770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應買人或買受人對剩餘標的不得拒絕承買。 七、本件拍賣之769、770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保存登記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