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4048號 財產所有人:邱瑞亭、邱大原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南區 | 中和 | 813-7 | 252 | 8分之2 | 4,000,000元 | |
備考 | 邱瑞亭、邱大原分別各持分8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土地未直接臨路,須經由鄰地通達,地上有建物坐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0元。 四、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