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89265號 財產所有人:張瓊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新營區 | 三興 | 1045-7 | 109.75 | 全部 | 16,800,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725 | 臺南市新營區三興段1045-7地號-------------- | 住宅、停車空間、鋼筋混凝 | 一層: 60.94二層: 62.02三層: 60.91四層: 51.00 | 陽台:16.52 | 全部 | 12,000,000元 |
(續上頁) | |||||||
臺南市新營區中華路76巷32號 | 土造、4層 | 合計: 234.87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系爭土地部份座落本件建物,餘為空地,惟對外有圍牆及鐵捲門往外阻隔,系爭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注意查明,拍定後僅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6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廉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