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0325號 財產所有人:楊照輝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六甲區 忠孝 436 19.64 | 6分之1 50,000元 | |||||
備考 | 「道路用地」。 | |||||||
2 | 臺南市 | 六甲區 忠孝 437 119.37 6分之1 320,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編號1土地上係空地(目前停車用);編號2土地部分空地、盆栽、部分為鐵皮建物(無門牌)。土地上開地上物、建物與土地間使用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一次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