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81028號 財產所有人:蔡信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安區 三十甲 114 21212.00 320分之11 2,2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詳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標價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0萬元。
第一頁
(續上頁)
三、保證金新台幣:66萬元。
四、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
五、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本件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土地位於大安區頂安里,地勢平坦、地形不規則,臨6公尺道路,其上部分為稻田、部分種植農作、部分空地、臨路部分坐落4戶建物,建物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大安區東西二路6號、8號及同區東西三路52號、56號農舍,又其上建物及農作均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債務人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六、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拍賣標的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建物所有人如主張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本股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另依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已供興建農舍並經套繪。依法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故不得再於該土地上興建農舍,且未經解除套繪不得辦理分割。標的之分割、移轉或其管理使用事宜係屬建築主管機關之權責,應依該機關之規定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內之農牧用地,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三七五租約查詢系統查無三七五租約,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非經許可不得應買或承受,經許可之私法人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若無檢附,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