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417號 財產所有人:呂蓮清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 1404 97 156分之1 25,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第四頁
2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 990 98 3120分之1925,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3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 1409 54 156分之1 12,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4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 1415 5 15600分之1712,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6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415地號上有三合院建物西側部分(門牌田心23號)及建物間隔之走道;1409地號為雜草地、空地;1404地號上有數棟建物(門牌田新17、17-1號);990地號門牌田心8號房屋中後段佔用及旁邊瓦房、雜草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