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3628號 財產所有人:方怡仁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林園區 林園 255-1 47 8分之1 100,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
2 高雄市 林園區 林園 255-11 134 8分之1 300,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113年6月11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255-1、255-11地號土地為林園區忠孝西路77〜87號前之道路。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物有優先購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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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最後寄達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上午9點止(第1次拍賣)。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上午10點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