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1612號 財產所有人:蔡文魁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二水鄉 新過圳 455 |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 | 494.19 | 全部1分之14,500,000元 | ||||||
備考 重測前: 過圳段22-15地號。乙種建築用地 | ||||||||||
2 | 彰化縣 二水鄉 新過圳 457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355.20 180分之6 100,000元 | |||||||||
備考 重測前:過圳段22-14地號。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57地號為出入巷道,45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二水鄉合和村番田二巷84號)坐落,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故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0,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之457地號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就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但拍定人如堅持買受455號土地時,共有人僅得優先承買457地號土地。 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41612號 財產所有人:蔡文魁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彰化縣 二水鄉 新過圳 411 交通用地鄉村區45.23 72分之4 15,000元備考 重測前:過圳段22-5地號。交通用地 | ||||||||||
(續上頁)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現為空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 三、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四、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