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1470號 財產所有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廖崇翰、廖駿賢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南化區 北安 506 1534.74 全部 19,500,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上有建物數棟。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
(續上頁)
行,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00元。
四、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