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4378號 財產所有人:黃啟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白河區 草店 1473 4659 24分之1 160,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白河區 草店 1477 4023 24分之1 140,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上有雜林,編號2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雜林及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另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土地均呈不規則形狀、地勢起伏,編號1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草、雜樹,編號2土地有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巷道、雞舍及雜草、雜樹,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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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系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六、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現耕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七、編號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