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4461號 財產所有人:胡崇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永康區 竹行 878 91.20 | 全部 10,000,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 | |||||||||||||
2 | 臺南市 | 永康區 竹行 882 195.87 9分之1 3,000,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34 | 臺南市永康區竹行段878地號-------------- | 4層樓房、鋼筋混凝 | 一層: 55.75二層: 54.32三層: 54.32 | 陽台:13.55 | 全部 | 7,000,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路866巷29弄38號 | 土造、住家用 | 四層: 34.27合計: 198.66 | |||||
備考 |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系爭建物出租第三人使用。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2土地為社區紅磚道路。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2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亦不點交。 六、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8年蜈蜞潭農地重劃區土地,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七、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八、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迅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