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1123號 財產所有人:陳冠文即陳志遠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香美 1 0.34 8分之1 1,500元
備考
2 新竹市 香美 32 73.45 8分之1 500,000元
備考
3 新竹市 香美 38 142.08 8分之1 1,000,000元
備考
4 新竹市 香美 43之3 19.83 8分之1 11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94年4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43-3地號土地為美森街137號房屋前之道路、32、38地號為美森街道路,美森街115號房屋側邊有一小部份坐落在38地號土地上嗣本院於113年6月2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界稱38地號為美森街115號房屋旁巷道,32地號為美森街101-107號房屋前之巷道,1、43-3地號土地為道路。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二、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11,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2,300元。
四、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地號為人行步道用地,32、38地號土地為第一種住宅區,43-3地號土地為部分第一種住宅區、部分人行步道用地。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