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2890號 財產所有人:陳泓銘即陳正煜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大寮區 | 內厝 | 1019 | 496.00 | 8分之1 | 84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山子頂段4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於113年7月18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1019地號土地位景隆街25巷2號至24號前道路及景隆街25巷14弄之既成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上開不動產分別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第四頁 |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最後寄達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上午9點止(第1次拍賣)十二、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上午10點30分。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72890號 財產所有人:陳泓銘即陳正煜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大寮區 | 內厝 | 998 | 75.00 | 8分之1 | 130,000元 | ||
備考 重測前:山子頂段422-1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院於113年7月18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998地號土地為景隆街27號旁道路及景隆街25巷2號旁水溝、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上開不動產分別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最後寄達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上午9點止(第1次拍賣)十二、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上午10點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