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1963號 財產所有人:陳祁郴即陳偉書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市 | 民富 | 1531 | 79 | 2分之1 | 1,5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531地號土地現為新竹市和平路6巷之巷道使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前案(即本院111年司執字第53085號)拍賣公告所載,本件土地為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西北地區)細部計畫)(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109/10/30),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第二種住宅區。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