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3371號 財產所有人:范揚琪即范揚琦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民富 1761 164 100000分之49683,90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19 新竹市 民富段1761地號--------------新竹市西大路648巷13號5樓之2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5樓層: 32.58合計: 32.58陽台6.27平方公尺,含共有部分3922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10分之9 1,3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現場查封甲標(新竹市西大路648巷13號5樓之2)建物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嗣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建物提供他人租屋使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又本件甲標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二、本標別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040,000元。
五、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七、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
第四頁
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甲標),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八、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詢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13371號 財產所有人:范揚琪即范揚琦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金山 1244 415 10000分之4077,80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16 新竹市 金山段1244地號--------------新竹市金山二十五街108號5樓之5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6層樓房5樓層: 37.25合計: 37.25陽台6.54平方公尺,含共有部分1228、1229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全部 2,2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現場查封乙標(新竹市金山25街108號5樓之5)建物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大樓管理員在場稱房屋有人居住,應係出租使用等語。嗣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建物提供他人租屋使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二、本標別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000,000元。
五、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
(續上頁)
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乙標),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七、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詢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