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9349號 財產所有人:劉清泉、賴世宗、張淑華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市 西區 湖內 316 1269 10000分之104803,000元
備考 劉清泉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賴世宗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張淑華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12 嘉義市西區湖內段316地號--------------嘉義市西區南京路74號十樓之11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十層: 91.74合計: 91.74陽台12.56,花台1.20全部 5,240,000元
備考 劉清泉權利範圍:4分之1、賴世宗權利範圍:2分之1、張淑華權利範圍:4分之1。含共有部分內湖段1018建號,面積 19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0000分之500;內湖段1019建號,面積1604.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0000分之104,隨主建物一併移轉。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建物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
(續上頁)
意。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9,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系集合社區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點交。
六、相對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據大樓主委及聲請人陳稱拍賣之不動產係由相對人賴世宗自行居住使用,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請應買人審慎投標。
七、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得標拍定,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
八、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十一、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賣人應自行查證。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