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281號 財產所有人:莊瑋即莊育瑋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基隆市 | 安樂區 | 新崙 | 77 | 660 | 9分之1 | 39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3月12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7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208巷167號建物北方約695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且無路可達」。使用分區為遊樂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000元。 四、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03281號 財產所有人:莊瑋即莊育瑋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基隆市 安樂區 | 新崙 | 78 | 497.95 | 9分之1 | 184,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3月12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8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208巷167號建物北方約650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且無路可達」。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000元。 四、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