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045號 財產所有人:陳金華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柳營區 綠隧 941 125.57 | 2分之1 300,000元 | |||||
備考 | 引用91執全1669號假扣押。鄉村區、交通用地。 | |||||||
2 | 臺南市 | 柳營區 綠隧 1063 21.93 2分之1 150,000元 | ||||||
備考 | 引用91執全1669號假扣押。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均為道路,又本件指界時,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為空地,另依鑑價報告記載,編號2土地作建築使用,建物占用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編號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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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