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315號 財產所有人:穆品珊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新化區 | 中興 | 234 | 13956.65 | 12分之1 | 934,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礁坑子段446地號。森林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34地號土地被223地號包裹於其中,未臨路,土地上雜草、雜樹、竹林;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234地號現況為雜木、樹林。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7,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 |||||||
第四頁 |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 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股。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11315號 財產所有人:穆品珊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新化區 | 知母義 | 172-8 | 64 | 2分之1 | 384,000元 | ||
備考 分割自172-4地號。農業區。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2-8地號前有空地,未臨路,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化區中興路394號;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172-8地號現況有建物坐落。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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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件訂於民國113 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