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0195號 財產所有人:林貞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新埔鎮 箭竹窩 429 503.64 64分之1 25,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2 新竹縣 新埔鎮 箭竹窩 471 9510.05 56分之1 50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重測前:大坪段大坪小段5-1地號
3 新竹縣 新埔鎮 箭竹窩 558 1869.03 64分之1 85,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重測前:大坪段大坪小段72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6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均為雜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429地號、47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七、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八、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113年司執字020195號 財產所有人:林貞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新埔鎮 箭竹窩 487 156.54 64分之1 1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重測前:大坪段大坪小段62地號
2 新竹縣 新埔鎮 箭竹窩 488 21256.66 64分之1 99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重測前:大坪段大坪小段7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6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87地號為道路;488地號為雜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七、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八、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20195號 財產所有人:林貞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新埔鎮 箭竹窩 563 514.49 64分之1 100,000元備考 丙種建築用地、山坡地保育區、重測前:大坪段大坪小段71-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3年6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一豬舍,據在場住戶表示豬舍為土地共有人所有。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以上地上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丁
113年司執字020195號 財產所有人:林貞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新埔鎮 九芎湖 702 6159.50 56分之1 350,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重測前:大坪段九芎湖小段184-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3年6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無門牌且臨路之二層樓鐵皮屋占用,部分其上有工寮、雞舍、菜園、果樹、水塔、人工小水池,其餘為雜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以上地上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續上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七、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八、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