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9504號 財產所有人:林徐丹妹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竹東鎮 明星 767 854.35 | 3000分之124200,000元 | ||||||
備考 重測前:頭重埔段64之3地號、債務人林徐丹妹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5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19504號 財產所有人:林徐丹妹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新竹縣 竹東鎮 燥樹排 76-5 1983 1983分之10001,500,000元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債務人林徐丹妹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5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無路可達之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 |
(續上頁) | |
行注意查證,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0元。 四、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七、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