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2782號 財產所有人:黃義興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續上頁)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平溪區 | 石底 | 竿蓁林 | 87 | 257.00 | 55分之2 | 25,000元 |
備考 | 土地使用分區:森林區/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價,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竿蓁林44號建物(自來水一區平溪淨水廠)為基準,土地位於西北方625公尺處,無路可達,其上為雜林叢生。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森林區之丙種建築用地,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依據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3年2月22日新北新地字第1135185014號函略載:本處未曾辦理「徵收」、「協議價購」事宜等語;依據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22日新北瑞地登字第1136131640號函略載:本地號土地為森林區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項目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限制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等語;新北市平溪區公所113年2月19日新北平民字第113292107號函略載:本標土地並無三七五租約等語;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2月21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313985號函略載:經系統查詢結果本標土地並無申請建築執照等語;新北市平溪區公所113年3月1日新北平工字第1132982241號函略載:本標土地並無核發土地之建築執照等語。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