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7694號 財產所有人:莊良心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阿里山鄉 | 南美 | 60 570 | 全部 1,035,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7,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27694號 財產所有人:莊良心 |
(續上頁)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阿里山鄉 南美 21 3310 | 全部 401,000元 | |||||||||||
備考 實際面積比登記面積短少79.96平方公尺 | |||||||||||||
113年司執字027694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莊良心 |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 量 | 單 位 | 物品所在地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備註 | ||||||||
1 麻竹 | 欉 | 21地號 | 131,000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因車輛無法到達,依空照圖顯示,現有麻竹、雜木,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2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實際現狀為準。 | ||||||||||||
標別: 3 | |||||||||||||
113年司執字027694號 財產所有人:莊良心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嘉義縣 阿里山鄉 南美 3 3780 全部 458,000元備考 實際面積比登記面積短少49.74平方公尺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因車輛無法到達,依空照圖顯示,部分為行水區,其餘為雜草,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
(續上頁) | |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3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