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4829號 財產所有人:葉光哲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瑪陵坑 東勢下股118-1 33380 2分之1 16,705,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2年11月10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二路33之5號房屋之南方約100米處,為山坡地雜樹林,且無路可達。
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
第五頁
(續上頁)
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五、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600萬元,拍定後塗銷。
六、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7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4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