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028號 財產所有人:羅濟中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光復鄉 | 新庄 | 596-2 | 甲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 | 150.55 | 2分之1 46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地上有一門牌號碼花蓮縣光復鄉大進街4巷1號之建物,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92,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
標別: B | ||||||||||
113年司執字007028號 財產所有人:羅濟中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光復鄉 | 新庄 | 663 | 農牧用地 | 特定農業區 | 631.98 | 1263960分之128610 | 7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地上有一門牌號碼花蓮縣光復鄉大進街4巷2號之建物,部分為門牌號碼花蓮縣光復鄉大進街4巷3號屋前空地及屋旁鐵皮車棚占用,上開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4,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 七、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