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9980號 財產所有人:龔兩圍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旗山區 中正 26 3438.06 4分之1 1,6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圓潭子段497地號、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6月6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部分為果樹,部分為雜草、雜樹,部分為空地,近產業道路處有一紅色鐵皮工寮。據
(續上頁)
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與其他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債務人管理使用部分現為雜林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上有果樹、工寮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