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9671號 財產所有人:石維正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內門區 | 將軍 | 1105 | 6288.74 | 6分之1 | 1,600,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5月27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種植香蕉樹、芒果樹,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現由共有人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第三頁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上有作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