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5694號 財產所有人:李裕隆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岡山區 三和 703 6.81 | 7分之1 30,000元 | |||||
備考 | 108年重測區。重測前:拕子段1080-91地號。 | |||||||
2 | 高雄市 | 岡山區 三和 704 467.21 7分之1 650,000元 | ||||||
備考 | 108年重測區。重測前:拕子段1080-54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續上頁) | |
使用情形 |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04地號土地上現有一門牌:山隙路46巷53號之三合院一間;703地號土地為前開建物前之道路。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