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2097號 財產所有人:施進昌即施隆常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安南區 總頭 679 339.20 | 16分之1 600,000元 | |||||
備考 | ||||||||
2 | 臺南市 | 安南區 布袋 812 73.85 4分之1 24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113年5月2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編號1土地部分空地,部分係廢棄建物(門牌號碼長溪路二段570巷44號)。編號2土地則為雜草空地;前案鑑價報告則登載:編號1土地未直接臨路,地上有未保存工寮、廢棄平房,編號2土地現況長雜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地上物(工寮、廢棄建物等)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物所有權屬及其占有使用關係不明,編號1、2土地有無分管約定亦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
第四頁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七、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者,就編號2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次拍賣之編號1土地無路可達,且編號2土地現況雜草叢生,土地上是否有墳墓等嫌惡設施存在等不明,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土地無法到達或有嫌惡設施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特此提醒。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一次拍賣。 十四、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