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1973號 財產所有人:方進益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安定區 | 海寮 | 334-4 | 87 | 3分之1 | 420,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交通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查封時現況為柏油路。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屬鄉村區交通用地,現況為一般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六、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一次拍賣。 十、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